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个人缴费(含政府代缴费) ;
2.政府缴费补贴;
3.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补助,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缴费资助;
4.上述金额的利息。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月积数法”按年计息,结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年利率参照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其中:参保人员的个人应缴金额到账的,政府缴费补贴、政府代缴费视同到账,统一从个人应缴金额到账之月起计息;政府代缴全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政府代缴费从参保人员办妥政府代缴费手续之月起计息;
集体补助金额从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三、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的人员,办妥相关转移接续手续后,转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合并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先从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中支付;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支付完的,再从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中支付。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支付完毕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政府财政继续支付。
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死亡或因离境定居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余额按规定继承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经批准按月领取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终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