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双方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签订《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按要求上传合同信息备案后,可自行选择监管服务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具体流程
(一)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交易双方和监管机构应通过《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金额、出卖方收款账户、买受方收款账户和资金划转条件等内容。《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出卖方(买受方)为多人的,交易双方只能指定其中一个作为出卖方(买受方)收款人,且不得委托《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收取存量房交易资金。
交易监管机构可委托监管服务银行代理办理《监管协议》的签订手续。交易双方需提交以下材料供监管服务银行查验:
1、《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
3、交易双方在监管服务银行开设的借记卡(存折);
4、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监管服务银行应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录入《监管协议》相关信息,在线打印《监管协议》后,指导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监管服务银行应为交易双方开立账户,用于存入和支取存量房交易资金。
(二)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
1、买受人无贷款的,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存入专用账户,监管服务银行核对无误后,应当出具书面监管资金到帐凭证,并将到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2、买受人有贷款的,应先将全部或部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监管服务银行核对无误后,应当出具书面监管资金到帐凭证,买受方凭书面监管资金到帐凭证等材料办理购房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应将贷款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低于申请贷款额度时,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当补足存入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中到账资金不低于《监管协议》中约定监管金额的,交易监管机构应当视为监管金额足额到账,即时将资金监管足额到帐信息加载于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
(三)交易结算资金的划转
1、交易监管机构在获取到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已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服务银行结算监管资金利息并发出划转指令。监管服务银行核对无误且贷款资金符合放贷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交易资金和利息划转到出卖方收款账户。
2、购房贷款进入专用账户超过30天后,交易双方仍未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凭贷款银行(含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证明,买受方可单方向监管服务银行申请购房贷款退还手续。符合条件的,监管服务银行通过监管系统向交易监管机构发出贷款资金退回审核申请。交易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并发出划转指令,监管服务银行核对无误的,将贷款资金划转到贷款银行贷款归集账户,买受方与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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