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界定标准
棚户区界定标准的具体属性特征主要有: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4.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5.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6.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7.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分户厨卫等);
8.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9.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10.严重影响城市(城镇)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城镇)景观的危旧房屋。
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住宅方可纳入改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