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1、公民死亡,一般应在七日内火化遗体。殡仪馆凭借死亡证明和丧失承办人的同意火化确认书及时火化遗体,并且出局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或者在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时已正常死亡的逝者,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其他逝者由逝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逝者不能确认身份、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死亡性质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证件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