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当年安排健康疗养、休养,其疗养、休养天数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七)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并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至(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监督单位: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责任部门:各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0991-4656051
执行依据:《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