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借款人范围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办实体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指未就业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5.在青高校在校生。指在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
6.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纳入国家、省、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7.返乡创业农民工。指户籍地为本市镇及以下,曾离开户籍所在镇,有在外务工经历,目前正在户籍所在区市的创业人员。
8.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
9.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指户籍及创业地均在本市镇及以下的人员。
11.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本市户籍服刑人员。
12.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在本市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3.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指港澳台地区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来青创业的人员。
14.网络商户。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
个人及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符合条件人员指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不含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办实体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本市户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未就业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刑满释放人员。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应贴息期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月数/贷款时核定的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