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规定了相关经营活动,加大违法养犬、犬只伤人等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违法养犬行为公众监督内容。
条例规定:
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地下车库遛犬污染环境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销售烈性犬只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人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地下车库遛犬污染环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遗弃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
(三)虐待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犬只自行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未按规定束牵引带牵引犬只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对犬只进行拴养或者圈养,除进行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外携犬外出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销售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
……
任何个人和单位对于违法养犬行为可以通过110、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