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登记办理
共有产权住房竣工后,出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90日内,出售人应当会同承购人凭《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资料,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资料齐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注记共有产权住房及共有权人和各自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性质,在《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按照出让和共有产权住房进行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出售人、承购人分别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