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沿江沿海地区社会面治安管控,依法从严防范和打击偷渡、走私活动,严防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从江、海通道输入南通,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通告如下:
一、出海(江)作业人员须做好自身防护,尽量避免与境外船舶、人员接触。
二、船舶出港前24小时,应向港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如实报备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范围(目的港)和随船人员信息等;进港后,12小时内报告出港作业期间的实际情况。
三、沿江沿海港口、码头严禁证书不全或未经公安部门备案的船舶停靠(泊)。未经检疫的入境船舶,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行李及其他货物。
四、严禁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籍人员);严禁从事走私活动。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各类走私活动。凡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一条举报线索给予人民币两千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及人身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24小时举报电话:110、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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