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现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4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申请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认定:
1. 户籍和人口认定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2. 住房认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处管公房情况证明);
(3)5年内已转让或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4)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5)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住房面积。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下面方法进行计算:
(1) 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系数;
(2)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3)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