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定,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含35摄氏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江苏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30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
发高温津贴后能降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因高温停止作业,扣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