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单位有集体户的常住人口,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以临时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落户,但应登记经常居住地址。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当迁往经常居住地。
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3)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属于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组织或人社部门录聘用手续;属于单位录聘用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属于投资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缴费证明等;
(5)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仅限落单位集体户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