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对象范围
实施对象为参加扬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等原因,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不含异地转诊,下同)备案手续的二类门特参保人员。
二、实施结算形式
二类门特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或江苏省外备案地(可直接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内产生的二类门特医疗费用予以直接结算,不受参保地门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限制,享受相应的二类门特保障待遇。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手工(零星)报销。
三、执行目录范围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二类门特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或扬州市内就医直接结算时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仍执行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范围。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二类门特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在省外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范围。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类门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按苏医保〔2020〕73号和苏医保〔2020〕76号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诊费用报销”相关事项要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