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提高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能力,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119号)精神,结合泰州市实际,现将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原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拓展支付以下费用:
(一)个人账户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参加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
(二)个人账户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参加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
(三)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分期缴费协议的困难人员分期缴纳的退休医保一次性费用;
(四)应由个人承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五)符合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二、实施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4000元以上部分,经参保人员本人同意后,可共济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支付以下费用:
(一)参加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单建统筹)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下同)支付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二)参加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支付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四款。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他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逐步实施。
三、强化个人账户使用服务管理
(一)强化经办服务管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个人账户业务经办流程,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配齐配强服务人员,切实做到业务问题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不断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系统衔接,为逐步实现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个人账户相关业务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强化个人账户监管。加大对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套取个人账户资金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暂行实施。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