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发证地的县(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