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场化展会补助资金申报指南(补助标准+申请流程)
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市服务业局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四、所需基本资料
取消或延期举办的市场化展会补助资金申请表;
取消举办的展会场馆预收定金票据、档期证明(含办展时间、展馆号、展览面积)复印件;延期举办的展会场馆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服务业局:89382666(工作时间)。
特别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