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大学生就业补贴申报指南(条件+标准+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
2016年1月1日起到工商注册在江北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江北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申报条件
2016年1月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在同一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方式
1、线上办理: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
2、线下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申报地点及时间
(一)申报地点:
1、单位工商注册在的庄桥街道、洪塘街道以及慈城镇的提交申报材料到相应的受理点。
2、工商注册在除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以外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到江北区人才服务中心(槐树路88号)。
(二)申报时间:
自符合申报条件之月起12个月内随时申报。
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保卡、毕业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报的人员提供,续报的人员无需再提供);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首次申报和续报人员均须提供);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原件。
4.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 高校毕业生在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6.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其他事项
1.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中小微企业的范围包含民办非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
2.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3.相关学历证明分以下三种情况提供:①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②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③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
4.申请人须开通本人社保卡的银行功能,并查明开户行,补贴款汇入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线下受理点:
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北5楼17号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0574-87678954
庄桥街道便民服务大厅
地址: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5号楼一楼民生事务办理区
联系电话:83021136
洪塘街道便民服务大厅
地址:江北区宁沁路347号
联系电话:87586147
慈城镇便民服务大厅
地址:江北区慈城镇尚志路60号
联系电话:87596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