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显示的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它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上述第5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报名系统显示的级别为“免一科”)。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考试(报名系统显示的级别为“免二科”)。
(四)报考条件中涉及业务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考试。报考条件咨询电话为:0571-85113921,联系人:汪庆芳。
(五)获得证书条件。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应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应在3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 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应在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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