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的情况
承办机构收到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后,应当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资料完整的,录入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系统;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有下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一)未参加本地长护险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相应年限医保费和长护险费的;
(二)因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三)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因工伤导致失能的;
(五)申请评估时,被评估人不在温州市域范围内的;
(六)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失能,应由第三方承担护理、康复等费用的;
(七)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或上次评估终止不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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