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助后的剩余自负费用,按50%报销比例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金额以80万元为限。
自费费用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三项医疗费用,纳入自费费用保障支付范围:
1.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范转诊到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转外自费部分。
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超支付限额或超限制使用条件的指定材料自费费用。嘉兴市外就医的按50%计入支付范围。
3.经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的被保险人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指定自费药品费用。嘉兴市外就医的按50%计入支付范围。
上述三项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60%报销比例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金额以60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