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
1、持《就业创业证》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县就业服务局办理)。
2、由现工作单位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进行就业登记。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4、以《居民身份证》年龄为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连续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
1、持《就业创业证》。
2、由现工作单位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进行就业登记。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最长连续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