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连续持有我市居住证满3年,同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流动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所在务工单位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
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
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