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泰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方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6个月以上的治疗且病情基本稳定;
哪些情况不予受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不予受理参保人员申请:
(1)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的失能状态未满6个月;
(3)不同意参与失能评估的;
(4)自上一次失能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明显恶化的除外);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参保人员居住在境外的;
(7)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需提供的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代理人)可向参保地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失能相关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医学检查报告等病史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可证明参保人员失能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3)如非参保人本人办理,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的需提供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
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流程是什么?
承办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含2名)失能评估人员上门,对参保人进行现场失能评估、走访调查,经评估符合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将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承办机构出具失能评估结论。
泰州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评估结论公示查询:http://www.taizhou.gov.cn/ybj/tzgg/index.html
哪些情形需要进行复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需要组织复评估:
(1)申请人对失能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估;
(2)在公示期内对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反映的具体情况经承办机构核实,认为应该进行复评估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