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的确认
1.第一类补助人员
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各类器官移植等疾病,当年手术及治疗费用特别昂贵,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市直城镇参保人员。
2.第二类补助人员
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个人年累计自付医药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市直城镇参保人员。
3.第三类补助人员
患重病和长期慢性病,因支付医疗费造成家庭困难,个人医药负担与家庭收入相抵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直城镇参保人员。
(二)不予补助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特困医疗补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康复医疗等以及医疗保险规定不予补助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