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提取指南
1、适用范围:
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或购买商铺、写字楼、车位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的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申请人范围:
建造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提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主动伸张权利,向中心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辅助说明,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等。
3、代办要求:
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代办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4、账户要求:
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5、材料要求:
(1)建房发票必须是正规途径出具的建筑类发票,发票内容必须至少明确其中一项: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建房地址。
(2)提交相关证明的用章应该清晰、完整、无重叠。
房屋在建的,办理提取: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本市建房的可由《农房建设批准书》原件代替上述两证);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建房发票原件(建房发票必须是正规途径出具的建筑类发票,发票内容必须至少明确其中一项: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建房地址。);
(5)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薄原件;
(6)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不需提供)。
(7)部队出具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说明:此项业务提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住房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
房屋已建好的,办理提取:
(1)不动产权证权属证书原件;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3)建房发票原件(建房发票必须是正规途径出具的建筑类发票,发票内容必须至少明确其中一项: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建房地址。);
(4)权属证书持有人的户口薄原件;
(5)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不需提供);
(6)《授权用证或信息获取知情同意书》(通过数据互通的需提供)。
(7)部队出具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可超过发票所载支出。
网上办理方式: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线上业务审核时间:T+3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告知申请人并在退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