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的办理流程
买卖双方与银行达成“带押过户”意向后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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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带押过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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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四方)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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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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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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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及贷款银行合并申请“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与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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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按约定代为划转结清卖方贷款本息,将余额划转至卖方账户
“带押过户”的概念
“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