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