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1.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
2.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洛阳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结婚的,应当共同到洛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