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颁布的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三)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四)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五)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六)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以及故障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危险。危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产生的热量造成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在充电、行驶等过程中引起燃烧、爆炸、触电等;因整车或部件发生断裂、松动、变形及运动干涉等情形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七)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八)电动自行车除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