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的家庭,不得申请:
1.申请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1年内,因出售、赠予、拆迁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仍计算为原住房面积,与现有房产合并计算后超出人均2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
2.对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3.购买车辆超过十万元的,车辆过户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注册公司,注销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原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7.已享受房改、集资建房政策,且房改房、集资房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释义:
1.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含未婚的子女。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未婚大龄青年申购经济适用房需同时审核其父母家庭购房条件。
4.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需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所有住房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