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缴费档次标准的调整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数据为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
各县(市、区)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