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拓展资料
开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市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元。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