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滨区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探索完善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方法、路径和有效机制,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确定对29种药品开展支付标准试点工作要求,抓好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执行本通知支付标准。
2022年1月14日
附件: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探索完善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方法、路径和有效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医保支付管理工作。
二、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29种药品开展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全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执行本通知支付标准。
三、试点内容
(一)支付标准
根据药品类别,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支付规则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三)动态调整
1.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准入谈判,以及国家或我省药品带量集中采购结果变化情况,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省级医保经办部门及时做好相关维护工作。
2.对于有明确协议期限的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支付标准与协议周期相衔接。如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支付标准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过大及其他必要情况,应对支付标准进行修正。
(四)试点周期
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试点周期暂定两年。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关于支付标准的正式文件,则按照正式文件精神作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结算药品费用的基准。实施医保支付标准利于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和参保患者受益公平性,是加强医保支付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把试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范围。
要加强组织管理,抓好落地落实,确保试点工作按期启动、平稳推进。
(二)强化指导,确保平稳有序
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做好经办、结算、支付等环节的顺畅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使其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和市场需求,优化试点药品配备,原则上配备试点通用名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须至少有一种不高于其医保支付标准的商品名药品,确保参保患者选择权,保障医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并做好参保患者的说明解释工作,坚决避免形成舆情。
(三)做好监测,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各地医保部门要将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以及参保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按月分析,按要求向省医保局报送相关数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