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女职工产前检查和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报销标准为:
(1)产前检查费:最高500元/人
(2)人工流产(含引产):最高支付1000元
(3)宫内放置节育环50元,取出节育环25元。
女职工生育,住院生育医疗费和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为:
二级医疗机构
自然分娩最高报销2520元
剖宫产最高报销4032元
三级医疗机构
自然分娩最高报销2700元
剖宫产最高报销4320元
多胞胎每增加1人增加报销费用500元。统筹区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参照执行。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标准为: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满28周以上的终止妊娠和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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