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市级及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
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