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政策受理期
2020年3月-12月。
申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领取期限
6个月(除遇法定停发情形外)。
发放标准
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具体由各地自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不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