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二、具体材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提供毕业或肄业证书;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6、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