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要求
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
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
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二、外国人
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
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登记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三、可咨询当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申报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