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是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二、计发期限
(一)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三)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九)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十)结扎或复(疏)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三、拨付方式
(一)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直接拨付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