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行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4、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居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二、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监护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另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三、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点击查看办理地址)
五、收费标准
初次申领免费,换领20元,补领40元
六、办理流程
1、带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办理。
2、符合条件经办人等待换领身份证。
3、身份证到派出所后自行前往相关派出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