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南埔山片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地方特产2022-10-05 17:46:36未知

泉州南埔山片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泉州市丰泽区南埔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泉州市丰泽区南埔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是福建省2016年棚户区改造重点建设项目,项目位于泉州市城东片区,南临324国道,北至剌桐路北拓城东段,东临通源街,西至城东—北峰快速通道。为切实改善周边居民的居住条件,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1.征收范围:以区政府出具并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2.征收补偿对象:凡在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补偿方式:住宅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店面、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4.性质、用途认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5.面积测算依据: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结合华大、城东片区建设指挥部房屋征收中已实际执行测绘办法计算。

  二、征收组织实施机构

  1.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收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华大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丰泽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南埔山片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为入户宣传、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实地测量、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财务结算(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发放选房号)、建筑物拆除、工程建设、选取安置房、回迁。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五、安置地点

  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或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丰泽区存量就近安置房源。安置房建设标准按住宅设计规范建设(安置房装修及设施标准详见附件十)。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的规定,委托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作为本方案补偿参考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结算差价。

  2.分户补偿评估价:本方案中所列价格为参考价,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房屋补偿参考价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以基准价价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安置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部分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手续认定办法: (一)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 1.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

  (1)“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5)持有市、区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6)征收属市(县、区)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 (7)征收属市(区)委、市(区)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8)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给予补偿。

  3.未经批准扩建或基建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原则上不认定可补偿面积。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给予材料费补贴。

  4.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其建筑用地按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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