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要求: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转让后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者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
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或划拨决定书明确规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