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大病救助的标准
1、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给予补贴。
2、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在落实门诊报销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3000元。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可比照住院救助的标准执行。
3、住院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40000以上的部分,按照55%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7000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20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4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