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一)人才绿卡申领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二)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
1.经本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3.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本市引进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中,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4.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5.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本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6.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端外籍人才。
7.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三)符合本区人才引进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四)对本区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科研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创业或工作时间未满6个月的,由引进单位提出申请,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五)对本区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科研机构,给予申请单位一定的名额,具体人员由引进单位提出申请,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