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发改价格〔2022〕43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各停车经营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维护停车服务秩序,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文件发布)规定,对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一)收费管理形式。泰安市范围内的停车场(位)服务收费,按《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事故停车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是指除上述停车场(位)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包括宾馆、酒店、商超、写字楼、集贸市场等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的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计费方式,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制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管理权限。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泰安市城区(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高新区、徂汶景区、旅游开发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负责制定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泰安城区停车服务计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以半小时或一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自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时,连续停放24 小时为一日。
(二)计次收费。以12 小时为一次计费单位,超出12小时后按增加一次计费,依此实行累计计费。
三、泰安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泰安城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按区域位置分类,不同区域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分白天夜间,一类区内的停车场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二类区内的停车场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一类区、二类区内的政府定价停车场均免费停车30分钟,超过30分钟后开始计时,时长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对一类区内的泰山景区停车场实行最高限价计费方式,增强价格弹性,停车场经营者在旅游旺季可执行最高标准,淡季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方便群众停车,提高景区停车场使用率。高铁泰安站停车场(位)单独制定计费、收费标准,避免车辆长时间滞留。区域位置划分及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见如下表:
(二)减免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特殊车辆停放实行收费减免、优惠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对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给予每日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配套停车场对充电车辆停车收费实行优惠。
四、其它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严禁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扰乱停车价格秩序。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实行收费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泰安城区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不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物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关于延长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期限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19〕110 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泰安市物价局《关于泰安市泰山区 岱岳区 市高新区 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价费发〔2017〕4号 )执行至2022年3月31日。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