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退役金
根据《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文件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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