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国三营运柴油货车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凡在泰山区内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淘汰车辆需要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含)以后从其他地市转入的;
2.车辆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3.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4.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5.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6.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7.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8.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标准
本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时段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对提前报废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按初次登记时间和车辆类型(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分别给予0.42-3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同一类型车辆初次登记年份越早补贴则越少,反之则越多。
(三)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具体工作区财政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