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指由于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发生了意外伤害。
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因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在入院3日内持《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个人承诺书》、门诊病历报入住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经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合格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按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实际补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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