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受理。
门诊慢性大病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受理。在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由经治科室填写的《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在非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近期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血友病、晚期恶性肿瘤、精神病患者也可提供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诊断证明等材料),由经治科室填写的《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
二是审核鉴定。
甲类病种随时办理,医疗待遇当月享受;乙类病种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组织审核鉴定,审核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在医保结算系统设定确认,医疗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审核未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注意事项:
取消医疗证统一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统一制作发放《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制发《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也可在本院门诊病历上加盖“门诊慢性大病”字样代替。医保医师不需在门诊病历上重复记载处方内容,仅需注明开方日期、处方量(天数)和开方医保医师姓名即可。对门诊慢性大病用药、检查等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智能监控系统进行审核。
长期居住外地,可在异地选择一家医院作为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申请程序参照参保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