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开放数据端口。鼓励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向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开放数据端口。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机构代码、联系方式;
(二)停车场的基本信息:位置、面积、泊位类型、泊位数量;
(三)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彩色纸质照片;
(四)车辆停放和服务、安全保障措施、设施维护保养责任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